从微信商家网购商品是一种时尚的购物方式。
但这种交易模式很难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没有第三方正式调整双方的交易行为。
如果出现纠纷,维权困难。
最近几天
一网友通过微信商家购买宠物猫
因此,货物是错误的
起诉维权过程中发现的
微信商家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假的。
经过法庭调查
微信商家的实名认证是另外一个人!
这个人会是真正的卖猫人吗?
微信加好友买宠物
2018年4月,张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某微信商家有宠物猫出售,于是按照指引添加其微信为好友,询问买猫事宜。当日,张某分别向微信商家转账300元、8200元,共计8500元用于购买宠物猫,对方承诺将她购买的猫通过航空快递寄送。
转账前,张某留了心眼,要求卖猫人提供身份信息。于是对方发来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的照片,上面显示微信商家名称为“陈某”。她安心的转了账户,然后满心欢喜的等待可爱猫咪的到来。
但收到猫后,张发现“货不对板”。陈某此前给她发了一段宠物猫的视频,她明确告诉对方自己选择了哪只猫,但收到的猫的外貌等特征与她的选择完全不符。于是,她立即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请求处理。然而,陈某没有再回复她,就像沉入大海,再也没有回复。
之后,张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购买猫款8500元。
卖猫的人不见了。
兴区法院受理了张的诉讼请求,并将应诉材料以公告方式送达。然而,公告发布后没有任何消息,陈某也没有联系法院做出回应。
办案法官敏锐地意识到,很有可能是卖猫者冒用陈某的身份信息骗取消费者信任,于是联系微信平台对微信商家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18年1月17日至同年4月21日期间,该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为戴某,非陈某。
因此,张申请法院撤回对的诉讼,转而起诉戴某,要求其退还购买猫款8500元。
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后,远在湖南某村的戴某发来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戴某一直是本村辖区常住居民,从未变更过户籍和身份信息,无不良信誉记录,从未开过网店,做过电商或微信生意。
法院双方通过远程视频组织询问,发现农村老人戴某并不知道使用微信的具体流程,与猫贩顺利使用微信进行沟通、收款的情况不符。而且张某也不能确定戴某就是她要起诉的猫贩子。
兴曲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非正常交易购买宠物,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她与戴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决定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选择谨慎的购物方式。
目前,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最常用的交流工具。由于沟通和支付的便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微信进行交易,产生了“微信商家”等新的网购方式。
然而,与传统线下购物和一般网购不同,微信业务等非正常交易模式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管,交易双方很难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盲目采用这种交易模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维权。
法官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最好选择实体交易的线下渠道或对双方交易有正规调整的第三方线上渠道,购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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